网站首页 > 经营管理 >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储备粮会计核算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2 14:25:34 信息来源: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各承储库:

根据《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了《辽宁省省级储备粮会计核算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4日                        

 


 

辽宁省省级储备粮会计核算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含大豆油,下同)的会计核算,依据《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细则》、《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细则》、《 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粮食局《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承担省级储备粮管理与承储任务的企业。省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存储、轮换、补贴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管理公司”)是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应组织做好承储企业业务培训,指导省级储备粮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储备粮业务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保证储备粮核算规范、账实相符。


第二章 储备粮代管业务


第五条 储备粮代管业务,特指地方储备粮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储备粮所需资金的筹措及成本核算由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并委托承储企业具体代为实物保管的地方储备粮管理业务。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所有权归省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省管理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日常管理、资金筹措和成本核算,并按规定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承储企业具体保管省级储备粮。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设置“受托代管粮油”科目,核算企业受委托代为保管的储备粮油库存成本。借方反映储备粮油增加,贷方反映储备粮油减少,借方余额表明期末代管储备粮油实际库存成本。明细科目按品种、生产年限设置,记载数量、单价、库存成本等。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设置“受托代管粮油款”科目,核算企业受委托代为保管的储备粮油价款。借方反映储备粮油价款的减少,贷方反映储备粮油价款的增加,贷方余额表示期末代管储备粮油实际库存价款,并应与“受托代管粮油”科目余额一致。明细科目按委托单位设置。


第三章 储备粮流转业务的核算


第九条  储备粮入库业务的核算。是指省级储备粮集中批量采购入库相关业务的核算。

(一)省管理公司的核算

1.申请并取得储备粮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借款”科目。

2.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采购储备粮,预付粮款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通过批发市场结算粮款,并收到供货方提供的销售发票,储备粮验收入库时:借记“储备粮油”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通过其他方式购入储备粮,收到供货方提供的销售发票,储备粮验收入库支付粮款时:借记“储备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承储企业的核算

承储企业根据承储协议及省管理公司入库通知书规定的品种、数量和价位,直接接收储备粮时:借记“受托代管粮油”科目,贷记“受托代管粮油款”科目。

第十条  储备粮出库业务的核算。是指因省人民政府动用或调整储备规模、品种结构统一组织省级储备粮出库相关业务的核算。

(一)省管理公司的核算

1.储备粮销售出库,无论是通过粮食批发市场交易,还是直接对客户销售,收到粮款开出销售发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储备粮库存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储备粮油”科目。归还银行借款本金时:借记“银行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按合同规定需承担并支付储备粮出库的灌包、装车等交货前费用时,由省管理公司按相关协议标准与承储企业结算(可由承储企业先行垫付)。支付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储备粮出库销售收入扣除必要的交货前费用后高于库存成本形成的价差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省财政部门。上缴省财政部门价差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储备粮出库销售收入扣除必要的交货前费用后低于库存成本形成的价差亏损,按规定应由省财政部门拨补。计算应拨补价差亏损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拨补价差亏损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二)承储企业的核算

1.储备粮动用或销售出库,根据省管理公司下达的储备粮出库通知书付出储备粮,减少代管储备粮库存时:借记“受托代管粮油款”科目,贷记“受托代管粮油”科目。

2.根据销售协议(合同)承储企业将储备粮买断直接转为商品粮,按协定价格做商品粮购入并支付价款时:借记“商品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管粮油款”科目,贷记“受托代管粮油”科目。

3.承储企业按合同规定发生(支付)灌包、装车等交货前费用,可按垫付费用处理。支付相关费用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省管理公司拨入垫付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第十一条  储备粮轮换业务的核算。是指按照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组织储备粮轮换,推陈储新保障储备粮质量安全相关业务的核算。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省级储备粮轮换采取省管理公司集中轮换和委托承储企业轮换两种模式。储备粮轮换账面库存成本不变,轮入、轮出的购销差价形成轮换业务盈亏。轮换时储备粮作为商品粮销售,轮出陈粮的实际售价为转作商品粮的销售收入,轮入新粮的实际购价为转作商品粮的销售成本。当期轮出储备粮(或转为商品粮)实际销售成本,通过设置“轮换粮油”会计科目归集核算。

(一)省管理公司集中轮换

1.省管理公司的核算

(1)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时,按轮入新粮购价结转轮出陈粮销售成本。轮入新粮购进时:借记“轮换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轮出陈粮时,按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轮出陈粮销售成本时:按新粮购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轮换粮油”科目。

(2)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时,按轮出陈粮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暂按售价结转轮换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轮换粮油”科目。轮入时按照新粮实际购入成本,借记“轮换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依据“轮换粮油”科目归集的实际轮换新粮购入成本与轮出陈粮销售收入的差额,调整转作商品粮的销售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轮换粮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借记“轮换粮油”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轮换业务结束后,统一按轮出储备粮原入库成本调整储备粮的入库年度:借记“储备粮油”(轮入新粮入库年度)科目,贷记“储备粮油”(轮出陈粮入库年度)科目。

2.承储企业的核算

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出库通知书付出储备粮时,按储备粮账面成本减少代管储备粮库存:借记“受托代管粮油款”科目,贷记“受托代管粮油”科目;接收轮入新储备粮时,按规定成本:借记“受托代管粮油”科目,贷记“受托代管粮油款”科目。

(二)委托承储企业轮换

省管理公司根据轮换计划将轮出储备粮按双方约定轮换价格销售给承储库,由承储库负责按商品粮销售。同时,由承储库负责采购新商品粮作为轮入储备粮销售给省管理公司。轮出、轮入时,以双方约定的轮换价格为依据,互开销售发票并结算。

1.省管理公司的核算

(1)储备粮轮出,按双方约定轮换价格销售轮出储备粮,收回粮款并开具销售发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约定价格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轮换粮油”科目。

(2)储备粮轮入,预先拨付购粮款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按双方约定轮换价格接收轮入新粮,收到承储库开来的销售发票时:借记“轮换粮油”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完成轮换业务后,统一按轮出储备粮原入库成本调整储备粮库存年度:借记“储备粮油”科目(轮入新粮入库年度),贷记“储备粮油”科目(轮出陈粮入库年度)。

2.承储企业原粮轮换的核算

(1)依据委托协议双方约定的轮换结算价格及省管理公司开来的销售发票,按购入业务将轮出储备粮转为商品粮时:借记“商品粮油(轮换粮油)”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上交省管理公司轮出销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转为商品粮实际销售时,按实际销售价款作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双方约定的轮换结算价格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商品粮油”(轮换粮油)科目。

(3)收到省管理公司拨入购粮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4)采购新粮拟转储备粮时,按实际购入成本借记“轮换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将采购新粮销售给省管理公司转为省级储备粮,按双方约定价格计算粮款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新粮采购价结转当期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轮换粮油”科目。

(6)轮换业务完成后,统一按轮出储备粮原入库成本调整储备粮库存年度:借记“受托代管粮油”科目(轮入新粮入库年度),贷记“受托代管粮油”科目(轮出陈粮入库年度)。

3.承储企业将原粮加工为成品粮轮出的核算

(1)委托承储企业将轮出储备粮(原粮)加工为成品粮销售的轮换过程及成本构成,通过设置“委托加工粮油”科目归集核算。

(2)将原粮拨付加工时,依据委托轮换协议双方约定的轮换价格划转原粮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粮油”科目,贷记“轮换粮油”科目;发生的加工费用,借记“委托加工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分摊相关费用)科目。

(3)加工完成收回成品与副产品时,可按售价核定副产品(碎米、糠麸等)成本,或以副产品成本抵顶加工费用,倒挤主产品(大米、面粉)成本。收回主、副产品时:借记“轮换粮油(商品粮油---成品、副产品)”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粮油”科目。

(4)销售成品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照上述主、副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轮换粮油”科目。

(三)委托承储企业以实物兑换方式进行轮换的核算

实物兑换方式,是指承储企业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将轮出储备粮(主要是食用油)兑换成当年生产的新粮,轮出业务与轮入业务同时发生,并与合作方找补差价的轮换方式。省级储备大豆油的轮换可以采用实物兑换方式,其轮换货款由承储企业自行管理,轮换业务完成后,上报省管理公司备案。

1.兑换双方互开销售发票的实物兑换。承储企业轮出储备大豆油作销售处理,向接收方开据销售发票;轮入新油作购进处理,接收对方的销售发票。由于承兑方即是购货单位,也是销货单位,购销货款可以相互扎差后,直接结算差价。

(1)轮出大豆油开出销售发票时,按轮出销售价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轮入大豆油收到发票时,按轮入采购价格:借记“轮换粮油”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按轮入采购价格结转轮换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轮换粮油”科目。

(4)发生的轮换价差损失(毛亏),即为应找补的差价。拨付差价款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轮换业务完成后,统一按轮出储备大豆油原入库成本调整储备粮(受托代管粮油)库存年度。

2.兑换双方不开具销售发票的实物兑换。承储企业以出库磅单和入库磅单作为入账依据,调整“受托代管粮油”入库年度并以承担运费等方式支付兑换大豆油新陈差价。支付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上述两种实物兑换轮换业务完成并上报省管理公司备案时,省管理公司应及时调整储备大豆油库存生产年限:借记“受托代管粮油”科目(轮入新粮入库年度),贷记“受托代管粮油”科目(轮出陈粮入库年度)。

第十二条  储备粮损耗补库业务的核算。是指储备粮保管等环节发生的实物损耗通过轮换环节补足实物库存业务的核算。

(一)省级储备粮保管等环节发生的损耗,按规定定额内损耗成本由承储企业在保管费用补贴中核销,损耗实物通过储备粮轮换业务补足库存;超定额损耗,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损耗成本按规定处理并补足实物库存。

(二)在省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后,按照损耗数量和新粮购入成本价格计算损耗成本以商品损耗列支时:借记“营业费用—商品损耗”科目,贷记“轮换粮油”科目;轮入新粮补足储备粮库存数量时:借记“轮换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四章 储备粮补贴业务的核算


第十三条 补贴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企业(包括省管理公司及承储企业,下同)应根据储备粮补贴业务的实际需要,设置“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科目,分别核算企业管理和承储省级储备粮,按照规定标准应由财政部门拨补并计入企业盈亏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价差等各项费用及出库价差亏损等补贴款项。

第十四条 补贴业务的核算。是指省级储备粮各项补贴资金的计算、申请、拨付等业务的核算。

(一)省管理公司的核算

1.收到财政部门拨入(预拨)的大部分资金应由省管理公司转拨到承储企业的相关费用补贴款(如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入库费用补贴等)时:借记“银行存款---财政补贴专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保管费用补贴(或其他相关细目)”科目。

2.转拨(预拨)承储库相关费用补贴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保管费用补贴(或其他相关细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补贴专户”科目。

3.按规定标准在保管费用补贴中提取公司管理费用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管理费用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管理费用补贴”科目。划转管理费用补贴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保管费用补贴”,贷记“应收补贴款---管理费用补贴”科目。同时划转银行存款专户:借记“银行存款---结算专户(或基本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补贴专户”科目。

4.按规定标准划转应补偿省管理公司直接支付集中采购入库费用支出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入库费用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入库费用补贴”科目。划转入库费用补贴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入库费用补贴”,贷记“应收补贴款---入库费用补贴”科目。同时划转银行存款专户:借记“银行存款---结算专户(或基本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补贴专户”科目。

5.发生应由财政部门拨补,需省管理公司统一支付的相关费用支出(如财产保险费用、委托质量检验费用、交易手续费用等)时:借记“营业费用---相关细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财政部门拨入补贴款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二)承储企业的核算

1.承储企业按规定标准计算应由省管理公司转拨(预拨)相关费用(如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价差、入库费用等)补贴款时:借记“应收补贴款---保管费用(或其他相关细目)”科目,贷记“补贴收入---保管费用(或其他相关细目)补贴”科目。

2.实际收到省管理公司转拨(预拨)相关费用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保管费用(或其他相关细目)补贴”科目。

第十五条 轮换风险调节资金的核算。是指建立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机制,由储备粮轮换费用及价差包干补贴结余资金转作轮换风险调节资金相关业务的核算。轮换风险调节资金统一由省管理公司核算。

(一)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通过设置“其他应付款---轮换风险金”科目核算。

(二)将当期轮换费用及价差包干补贴结余资金转入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专户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轮换风险金”科目。

(三)特殊年份经批准从轮换风险金中提取公司管理费用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管理费用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管理费用补贴”科目;划转管理费用补贴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轮换风险金”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管理费用补贴”科目,同时划转银行存款专户。

(四)省级储备粮发生移库、突击检查倒仓检斤等费用,需要在轮换风险金中列支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轮换风险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补贴专户”科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