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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2 14:04:27 信息来源: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辽农粮〔2016〕11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与使用,现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印发《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细则》,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2016年6月3日

 

 

抄送: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委,服务业委)、农发行,省粮食集团


 

 

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与使用,根据《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辽农粮〔2016〕117号),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是指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专项用于实施省级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轮换及管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补贴。

第三条 负责省级储备粮监管的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省级储备粮管理任务的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管理公司”)以及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储存、销售、轮换等环节的补贴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补贴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补贴项目包括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委托质量检验费用、财产保险费用、轮换费用及价差、集中采购入库费用、招标采购和竞价拍卖手续费用以及按计划调运等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保管费用补贴,是对省级储备粮库存保管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的补贴,参照中央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即粮食每年每吨100元,大豆油每年每吨240元。

(一)根据国家粮食库存保管损耗的相关规定,省级储备粮保管定额内损耗,由承储企业在保管费用补贴中核销;超定额损耗,要根据实际情况,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追究责任人或单位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二)省管理公司从费用补贴中按省级储备粮实际到位规模每年每吨10元标准提取管理费用,作为公司的主要经费来源。

第七条 贷款利息补贴,是对省级储备粮占用银行贷款发生利息支出的补贴,按当期农发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和实际贷款总额据实计算并拨补。

(一)采购结算期贷款利息,按采购结算期实际贷款占用时间据实计算,单独拨补。

(二)库存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按银行规定结息日期据实计算,按季拨补。

(三)省级储备粮轮换期间的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要及时按批次足额收回货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归还贷款;采取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轮换方式的,省管理公司可根据储备粮轮换计划统一向农发行申请轮换贷款,实际销售后回笼货款直接还贷,利息由用款单位自行承担。

(四)省管理公司要切实加强省级储备粮贷款管理,保证及时贷款、及时回笼、及时还贷。

第八条 委托质量检验费用补贴,是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市场方式确定,具备国家级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对省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发生费用支出的补贴。省管理公司与受委托机构根据阶段性业务签订质量检验协议,并于阶段性业务结束后提出费用补贴申请(也可根据全年业务量一次性提出申请)。费用补贴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量及检验成本核定。费用补贴到位后,由省管理公司按相关协议支付受委托机构。

第九条 财产保险费用补贴,是以库存省级储备粮为标的进行投保发生的保费补贴。省管理公司统一办理省级储备粮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部门据实拨补。具体投保公司由省管理公司按照“费率优先”的原则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确定。

第十条 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是对省级储备粮按计划组织轮换发生的费用支出及新陈品质价差的补贴。具体标准为玉米、小麦100元/吨,稻谷、大豆油200元/吨。

(一)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实行包干办法,由省财政部门按标准和实际轮换数量与省管理公司进行清算。为缓解承储库点储备粮轮换资金周转及费用支出压力,省财政部门可在每年轮换计划下达并执行后,按轮换计划数量及规定标准预拨70%的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于轮换计划完成并验收后清算。

(二)省管理公司要根据有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研究制定具体补贴资金使用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分品种轮换费用及价差结算标准,报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对承储库结算。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按包干标准清算后如有结余,作为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用于“以丰补歉”。

(三)当市场出现不可预见的粮价大幅波动,实际费用及价差超过补贴标准较大的情况,省管理公司报经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使用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弥补费用及价差补贴缺口,不足部分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安排资金或通过调整库存成本方式解决。

(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省级储备粮移库、突击检查倒仓检斤费用,于事前报经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列支。

(五)特殊年份当省管理公司管理费收支出现较大缺口时,报经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也可按一定比例由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提取部分经费弥补。

(六)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属政府性资金,如遇政策调整或管理方式变化时,结余的调节资金应全部上缴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省级储备粮管理。

(七)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反映。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入库费用补贴,是对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省级储备粮集中采购时,储备粮入库发生的装卸、搬运、整理等费用的补贴。具体按中央储备粮入库费用标准每吨50元,对省管理公司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和竞价拍卖手续费用补贴,是对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省级储备粮大批量招标采购或竞价拍卖销售时,在规范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竞价采购(拍卖)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等给予的补贴。具体标准按与规范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签订交易合同中按国家收费标准标明的实际费率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补贴,是对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的针对省级储备粮管理需由政府负责的其他相关费用,如计划调运、动用、库存清理、现代管理手段应用等直接费用给予的补贴。根据费用发生的不同环节、范围等情况,按照“严格控制、一事一议”原则,由省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核定并拨补。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来源及申请、拨付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不足部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库存储备粮保管费用、利息补贴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办法;其他费用补贴可根据相关业务进展、完成情况及验收结果,及时核定、拨付。

第十六条 除贷款利息以外的各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规定标准及核定金额及时拨付省管理公司,由其根据承储合同、委托轮换协议等,通过农发行补贴专户按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可按照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的、省管理公司依据当期贷款总额及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额,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直接足额支付给贷款银行。

第十八条 采购入库阶段费用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一)省级储备粮采购入库阶段费用补贴包括:招标采购交易手续费用、结算期贷款利息、入库费用、委托质量检验费用等。

(二)根据采购计划,省管理公司在批量招标采购省级储备粮全部验收入库后,根据招标采购交易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委托质量检验协议、入库储备粮质量检验报告、入库验收报告,按照规定的费用补贴标准,分项计算省级储备粮批量采购入库阶段相关费用补贴额(其中贷款利息补贴需经贷款银行复核并盖章确认,下同),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委托质量检验费用补贴额需按规定事先报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也可根据全年委托协议一次性申请核定及拨付(下同)。

(三)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入库阶段费用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费用补贴分项明细情况。

(四)省财政部门依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起草拨款文件并按上述渠道拨付补贴资金。

(五)省管理公司收到拨入费用补贴资金后,除入库费用补贴按相关包干办法规定拨付、使用外,其他费用补贴应于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九条 储存保管期间费用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一)省级储备粮储存保管期间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财产保险费用、委托质量检验费用等。

(二)省管理公司根据省级储备粮实际到位规模及占用贷款情况,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按规定标准分项计算当季应拨补保管费用等费用补贴额,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财产保险费用、委托质量检验费用可于费用发生季度报告审核。

(三)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季度保管费用等补贴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费用补贴分项明细情况。

(四)省财政部门依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起草拨款文件并按上述渠道拨付补贴资金。

(五)省管理公司收到拨入费用补贴资金后,按规定标准提取当季管理费用,于7个工作日内将保管费用补贴拨付到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财产保险费用等其他费用补贴拨付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其中财产保险费用可由省管理公司先行垫付,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归垫。

第二十条 轮换过程费用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一)省级储备粮轮换过程费用补贴包括:轮换费用及价差、委托质量检验费用等。

(二)省管理公司根据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于轮换入库粮全部验收合格后,依据实际轮换入库粮食数量及规定补贴包干标准、轮换入库粮验收报告、轮换入库粮质量检验报告及委托质量检验协议等,分项计算应拨补轮换费用补贴额,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三)省管理公司可于年度轮换计划下达并实际执行轮入计划50%后,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预拨70%的申请,并于全部完成轮换入库计划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清算。

(四)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及价差等补贴拨付(或预拨)申请,并附相关费用补贴分项明细情况。

(五)省财政部门依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补贴资金拨付(或预拨)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起草拨款文件并拨付(或预拨)补贴资金。

(六)省管理公司收到拨入费用补贴资金后,属于预拨补贴资金的,应在承储企业申请并经过审核后于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承储企业;属于清算补贴资金的,根据相关办法规定程序确定的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结算标准,分别计算各承储库实际应补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额,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清算拨付到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委托质量检验费用补贴按规定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一)其他费用补贴包括:省级储备粮计划调运、动用、竞价销售、库存清理、现代管理手段应用等直接费用补贴。

(二)省管理公司根据相关业务实际完成情况,结合相关协议、合同规定的费用支出环节,适时测算相关费用补贴额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三)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相关费用补贴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费用补贴分项明细情况。

(四)省财政部门依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起草拨款文件并拨付补贴资金。

(五)省管理公司收到拨入费用补贴资金后,根据相关办法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拨付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要加强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管,督促指导省管理公司及承储企业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使用,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安全使用。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进。

第二十四条 省管理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在规范申请、拨付、使用补贴资金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管理使用补贴资金的业务指导及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并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认真落实储备粮保管、轮换等任务,规范有效使用补贴资金,保障省级储备粮安全。

第二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