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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7 14:48:59 信息来源: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辽农粮〔2016〕117号),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了《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0日

 

 

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各市粮食局(农委、服务业委)、财政局,省粮食集团。


 

 

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级储备粮(含大豆油,下同)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管理要以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减少损失损耗和提高管理效益为目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入库、储存、轮换、委托加工和出库等业务过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由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省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实施。省管理公司对省级储备粮质量负责,承储企业对本企业承储的省级储备粮质量负责。

第五条 省管理公司委托具备国家级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简称“监测机构”)负责具体操作,监测机构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市场方式确定。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验收和抽查所发生的费用,由省财政部门拨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管理公司组织开展批量采购、轮换入库、集中出库质量验收和日常质量抽查时,根据阶段性业务量与监测机构签订《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委托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检验品种、数量、项目、完成时限及费用控制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省管理公司委托监测机构对省级储备粮批量采购入库及轮换入库的新粮质量验收,采取全部货位扦样检验的方式。除上述新粮外,每年至少对库存陈粮进行一次质量检验,数量不少于库存陈粮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监测机构现场扦样粮食按GB 5491和国粮发〔2010〕190号文件及质检办便函〔2011〕5号有关规定执行。大豆油按GB/T 5524规定执行。样品的扦取、传递、接收和处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全部过程要有详细记录。样品袋统一使用辽宁省粮食库存检查专用袋,大豆油样品夏季采取保温箱运输并低温保管。样品在扦样至检验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十条 监测机构在每项受托业务检验结束后,向省管理公司提供正式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公布。省管理公司依据检验报告,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简称“省农发行”)报送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新入库的省级储备粮,经监测机构检验后,定等指标不合格的一律采取换货处理;对水分、杂质等指标略超标的,由省管理公司向承储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承储企业要抓紧采取通风和倒仓除杂等方式处理,经复验合格后才能进入正常保管。

第十二条 对承储企业库存陈粮检验时储存品质指标达到轻度不宜存的,省管理公司要及时安排轮换。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和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入库、储存和出库的粮食符合采购合同、承储合同及销售合同的各项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按《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并按本企业省级储备粮承储品种配备相应的检化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项目需要的化验室。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严把入库质量关,采购入库时各项质量指标必须符合省级储备粮质量标准,入库的新粮经烘晒整理检验合格后才能入仓转作省级储备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正常保管期间要严格按“三检一化”要求,质量指标必须每月组织进行一次检验,并按货位登记《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记录簿》,重点分析水分、生霉粒、虫蚀粒和色泽气味变化情况;储存品质指标至少每季度末化验一次,发现粮情变化及时处理,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管理公司。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出库前,承储企业要对出库粮食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才能办理出库手续。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正式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每年夏季6月-9月期间,要按省管理公司规定,如实上报本企业《辽宁省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夏季粮情汛情旬报表》。

 

第三章 质量标准要求和判定

 

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包括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卫生指标。

第二十条 稻谷为东北生产的晚粳稻谷,等级为二等(含二等)以上,执行GB 1350标准。质量指标为出糙率≥79.0%、整精米率≥58.0%、水分≤14.5%、杂质≤1.0%、黄粒米含量≤1.0%、谷外糙米含量≤2.0%、互混率≤5.0%、色泽、气味正常;储存品质指标为脂肪酸值含量≤25.0(KOH/干基)(mg/100g)、品尝评分值为≥70分;真菌毒素(呕吐毒素、玉米赤酶烯酮)、重金属(铅、镉、汞、无机砷)含量和农药残留等卫生指标全部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玉米为东北生产的玉米,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执行GB 1353标准。质量指标为容重≥650g/L、水分≤14.0%、杂质≤1.0%、不完善粒≤8.0%(其中生霉粒≤2.0%)、色泽气味正常;储存品质指标为脂肪酸值含量≤65(KOH/干基)(mg/100g);卫生指标同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小麦为国产小麦,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执行GB 1351标准。质量指标为容重≥750 g/L、水分≤12.5%、杂质≤1.0%、不完善粒≤8.0%、色泽气味正常、硬度指数>60;储存品质指标为面筋吸水量≥180、品尝评分值≥70分;卫生指标同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食用油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大豆油,执行GB 1535标准。质量指标为酸值≤1.0(KOH)/mg/g、水分及挥发物≤0.1%、不溶性杂质≤0.05%、溶剂残留量≤50mg/kg,色泽黄:70红:4.0、气味正常;储存品质指标为过氧化值≤6.0mmol/kg。由于大豆油过氧化值变化较快,省级储备大豆油要求入库验收时过氧化值≤3.5mmol/kg,储存期间过氧化值≤6.0mmol/kg。

第二十四条 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卫生指标检验及判定按国家标准进行。

(一)质量指标稻谷按GB 1350、小麦按GB 1351、玉米按GB 1353、大豆油按GB 1535标准检验并判定。

(二)储存品质指标稻谷按GB/T 20569,小麦按GB/T 20571,玉米按GB/T 20570,大豆油按国粮发〔2000〕143号文件执行。

(三)相关卫生检验项目按照《 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进行检验。

 

第四章 检验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由省管理公司委托监测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所需的检验费用,由省财政部门拨补。费用控制标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及《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国粮局质检办便函〔2011〕5号)确定。如遇国家相关费用标准调整,参照调整后标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委托质量检验费用控制标准,于签订《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委托书》前由省管理公司提出,报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在检验委托书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阶段性质量检验业务结束后,实际委托质量检验费用补贴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确认的费用控制标准、实际检验业务量及费用支出水平核定拨补,并由省管理公司及时转拨监测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 5月 1日起实行。